警員直認違反所有處理證物程序 記事冊內隻字不提

蘋果日報 2020/09/21 20:17

暴動案蘇達龍處理證物程序

去年8.31港島嚴重警民衝突中,「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控參與暴動,審訊今午繼續。當日處理證物的警員作供時,披露警方搜證連番出錯,先是因「相機突然運作唔到」而未有即時為證物拍照;帶同證物返回警署後,僅放在個人櫃桶內。到化驗汽油彈時,警員竟是先在辦公室找來一支礦泉水,倒空後將汽油彈內液體倒入膠水樽內便運往化驗。最後玻璃樽化驗結果顯示樽上並無任何指紋。而伸縮棍化驗後運回警署時,又不慎打開證物袋。辯方稱警員處理證物疏忽,所有程序皆錯誤,警員坦承辯方說法。
本案第四被告龔梓舜除被控暴動外,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控方下午傳召處理涉案汽油彈及伸縮棍的證物警員20869蘇達龍出庭作供,他於案發當日隸屬灣仔警區刑事調查隊第8隊。

獨自處理涉案汽油彈 未有同袍見證

蘇供稱,案發後翌日、即9月1日凌晨,他奉命到律敦治醫院處理一宗襲警案。當時遇襲警長黃子誠展示證物,包括一個背囊、一支內有透明液體的640毫升藍妹啤酒樽連布,以及長23厘米的伸縮棍及面罩等物。當時他向遇襲警長查問案發經過,並為警長拍下3張傷勢相,同時檢取證物帶返灣仔警署。惟他稱當日返回警署後,因有太多案件需要處理,故當日先將汽油彈放入膠袋綁上死結,放入自己櫃桶後上鎖。
五天後,他早上回到辦公室,當時辦公室內沒有人,他獨自一人處理涉案汽油彈。惟由於當時他未能在辦公室內找到全新的樽,於是找來一支全新的礦泉水樽將水倒去,並將汽油彈液體倒入礦泉水樽中,再將之拿往化驗所。至於玻璃樽則先運送到鑑證科檢驗指模。
至9月23日,他得知重案組接手調查案件後,此時他發現自己「做漏咗嘢,冇幫啲證物影到相」,惟其他證物早已運走化驗,只得背囊及警棍仍在其櫃桶內,故即時為兩物拍照,七天後將伸縮棍送往化驗。

取回警棍後不慎打開證物袋

到了12月11日,他委託另一名警員取回警棍帶返灣仔警署,但他「唔小心打開咗個袋,我即刻採取補救措施,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封存」,並交到警署證物室存放。至今年1月14日,他到鑑證科取回汽油彈等其他證物,結果顯示玻璃樽上沒有任何指紋。
蘇達龍在代表第四被告的大律師石書銘盤問下表示,他在醫院時有相機隨身,但拍完警長傷勢照片後,「相機運作唔到」,無法拍攝證物,遂打算返回辦公室容後處理。其後「工作真係太繁忙,新舊案都要同時處理,唔記得咗幫啲證物影相」。
他承認在處理證物上有疏忽,並同意玻璃樽及裝有易燃液體的膠樽沒有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中,亦沒有另一證物警員在場作證。石大狀稱:「所有處理證物嘅規則,你都違反晒;除咗你,冇人可以講得出啲液體喺邊度嚟。」蘇同意辯方說法。
蘇又指當日奉命接手處理的是一宗襲警案,而非公眾聚集案件。被問到為何不將證物交給相關案件的警員處理,蘇稱:「當時我都唔知邊個處理呢單case,所以由我保管。我嘅職責只係撿取化驗,如果有人要會聯絡我。」

錄口供「你」「我」不分 警員辯稱「文筆唔好」

另外,蘇在他的警員記事冊中,對整個處理證物、撿取證物、以至轉樽程序的過程均隻字不提。他否認沒有即時作出紀錄,並自言「記錄咗喺張白紙度」,不過「以我嘅習慣,交咗畀其他隊員處理,我就即時碎咗佢」。辯方質問:「事件即時嘅第一個記錄,你銷毀咗?」蘇不同意,指白紙內容與其後他所撰寫的調查報告內容一致。
不過,蘇於1月22日為案件錄口供,但其口供竟稱:「『我』被人用鐵通襲擊」、「『我』的面部受傷」。石大狀指蘇既非遇襲警員,卻以第一身人稱描述事件,質問:「你喺邊度抄返嚟呀?」蘇稱:「可能係我文筆唔好,警長同我講述事件,我代入咗用咗第一身,唔係用第三身去寫。」石批評:「文筆唔好都分到『你』同『我』啩?」直指蘇的口供不盡不實。蘇否認。
政府化驗師蘇文豪博士供稱,化驗後發現用膠水樽盛載的液體為易燃的有機溶劑甲苯及二甲苯,是天拿水的主要成份。聆訊明續。
8名被告⾃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案件編號:DCC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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