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規劃署及地政處聯合回覆,查上述工廈的土地契約,基本上沒用途限制,惟將單位改作靈灰安置所,除必須符合土地契約,也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改變土地用途,過程中應按既定程序諮詢公眾。此外,改建工程須根據《建築物條例》規定,先獲得屋宇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圖則和書面同意。地政處曾派員到場視察,未發現上址有龕位及違反地契用途。城規會表示,未有收到上述單位改變土地用途之申請。
本報去年11月初將個案轉介予屋宇署,至截稿前仍未回覆調查結果。
檔案編號:110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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