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變被告】遭PK鄧屈潛逃 警署輪姦案事主不知被通緝 憂人身安全才離港

蘋果日報 2020/05/13 14:16

警暴鄧炳強抗暴之戰警署強姦案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周二(12日)在公開場合主動提及,去年一名女子報稱在荃灣警署被強姦的案件,聲稱事主已經潛逃,警方會通緝她。事主X小姐透過律師行發表聲明,強調周二才由報道得悉自己因「落假口供」面臨拘捕,認為鄧炳強的說法,在任何客觀的旁觀者看來,都是貶損了她。

消息人士透露,X小姐知道警方並沒有真誠地調查她的申訴,而且多次試圖抹黑她,她的家人極為擔憂她的人身安全,故她在數個月前離開香港,但此前並不知悉自己正被警方調查和通緝,直至周二(5月12日)才在傳媒報道得悉鄧炳強的言論。消息人士指,警方知道X何時離港,亦知道X本人並不知道自己被通緝,鄧炳強卻形容她是潛逃,是再次抹黑她。

X小姐通過韋智達律師行發表的聲明亦透露,早於上月初,律政司已表示警方不會繼續調查事件,原因是所得證據與投訴內容不符,但拒絕向代表律師提供細節。X小姐認為,她從未被告知調查細節,意味她不能反駁警方的觀點。X小姐的代表律師確認,X在鄧炳強1月公開指她誤導警務人員或給假口供前已離港。
積極協助抗爭者處理司法訴訟的律師黃國桐認為,警務處處長公開表示通緝一個疑犯時,必須已經發出通緝令,否則該「通緝」形同虛設。按一般做法,若疑犯有代表律師,警方應先與律師溝通,表明已盡了一切能力尋找疑犯不果,惟有發通緝令;但過去大半年警方做法已截然不同,發出通緝令後自行上門拘捕疑犯,帶返警署才准找律師。

他稱,雖然2013年律師陳玉峰曾被警方通緝,但其間仍能出席公開活動,甚至與時任特首梁振英合照,警方由此衍生「低調通緝」一詞;但通緝令唯一目的就是捉拿疑犯歸案,相信警方處理如此受關注的案件時,會跟足程序。

大律師黃宇逸則稱,警方所發的通緝令可以根據行動部署、疑犯罪行性質等而有不同,不需要每張通緝令也要公開、告知疑犯一方律師。他又稱,警方發通緝令的時間,與能否捉到疑犯沒有關係,認為今次事件與陳玉峰案沒有可比之處。

X小姐去年10月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報稱9月27日在荃灣警署內被強姦,警方隨即將個案交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調查。警方1月曾稱,調查所得與指控內容並不脗合。

鄧炳強周二出席元朗區議會會議時主動談及案件,稱「呢件事件已經攞完律政署嘅指示,應該係要拘捕呢名女子畀假口供,但由於佢潛逃咗,所以依家係通緝。」

X小姐聲明全文
●2019年10月22日:
X小姐的代表律師報案,指當事人9月27日在荃灣警署內被強姦,警方交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調查。

●2019年11月9日:
傳媒報道後,警方稱「截至目前,報案人的指控內容與調查結果並不脗合」。

●2019年11月11日:
X小姐發聲明指,警方曾在未得她同意下,申請搜查令檢取她的私人醫療紀錄,訴諸法庭後,裁判官命令暫緩執行搜查令。

●2020年1月16日: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中西區區議會會議表示,正循誤導警務人員或給假口供方向調查事件。

●2020年5月12日:
鄧炳強出席元朗區議會時,聲稱已取得律政司指示,會以涉嫌作假口供罪名拘捕X小姐,但事主已經潛逃,警方會通緝她。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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