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任主任裁判官陳錦昌形容情況罕見,相信被告真心悔改,故輕判入獄3個月;裁判官又以家長有知情權為由,拒絕控方要求保密案發學校名稱的申請。
現年51歲的被告何建平,曾自設公司,07年因生意不景,曾轉任保安員,案發時任職將軍澳循道衛理小學的辦公室助理,現已離職。辯方求情指,被告坦承罪行,並向妻子和子女交代,立心改過,希望輕判。
裁判官強調,被告以大欺小,且在一個本應令事主感到安全及受保護的地方施暴,案情嚴重,本來至少須判監6個月以上。但相信他是因為受到中年男人的壓力影響才犯案;加上被告獲得90多封求情信,相信他能更生,故作出輕判。
案件編號:KTCC61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