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2014年5月15日被捕,警方稱從其右前褲袋搜出三包冰毒,同年10月到收押所檢取長褲,褲袋已被裁去和縫起。林稱擁三條同款長褲,穿了數次褲袋破爛,家傭為他裁去其中一條的褲袋,他被捕時穿着此褲。
法官質疑其證供不盡不實,如他本來稱被捕前數年買褲,但可能想到沒理由穿品質差劣的褲數年,其後改稱一年多。法官指若他被誣陷,理應會及早投訴,但他被帶返警署後沒投訴,頭三次提堂也沒向法庭陳情。
林在庭上主動透露,被捕後有警員建議他洗澡更衣,他照做,穿着另一條長褲去警署。法官綜合林和警察證供,裁定林最初穿有褲袋的褲,袋內搜出毒品,審訊呈堂的褲是後來換上那條。
法官續指,警方拘捕林五個月後才撿取長褲,控方認為長褲可能被動過手腳,交由陪審團判斷,並非無理,未能證明是惡意檢控。林索償345萬元,法官指若原告勝訴,會判他獲30萬元賠償。
案件編號:HCA282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