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官表示,警方在被告的電腦及手機內發現另外兩名少女的裸照,現正嘗試跟她們聯絡,可能會安排她們進行認人手續。由於警方需將部份從被告電腦撿獲的資料交回被告確認,以便調查,控方申請將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時指被告無案底,可交出五千元保釋金,每天到紅磡警署報到,被告亦向法庭承諾,如獲准保釋,不會離開香港。
辯方又投訴,被告遭兩名便衣探員揮拳毆打,令他腹部、右胸及左腿受傷。被告在警署內亦受到不人道對待,如過去兩日天氣嚴寒,警員卻拒絕給他添被子禦寒,令他頭痛不堪。辯方強調,即使被告的保釋申請被拒,被告寧願還押監房。但裁判官拒絕其保釋申請,將他還押警方看管。
案件編號:KCCC26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