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7.14新城市衝突 17歲少年與兩男認暴動罪

蘋果日報 2020/09/04 20:15

抗暴之戰暴動新城市廣場沙田遊行郭兆恒張歷恆

去年7月14日市民發起「光復沙田」示威,惟當晚防暴警突然衝入新城市廣場,繼而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其中有兩名警員在兩分鐘內分別遭示威者圍毆並用雨傘等物襲擊。有份施襲的保安員、青年及17歲男學生今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暴動罪。據控方透露,其中一名遇襲警當日被打至眼眶骨及鼻骨骨折,事後視力出現重影,鼻骨傾斜,至今未能重回前線,只能做文書工作。三名被告須還柙至9月18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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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援者「送車」聲援三被告。
三名被告依次為梁柏添(24歲)、保安員龔志遠(50歲)以及李姓男學生(17歲)。次被告的母親在庭上知悉兒子須還柙後情緒激動,持枴杖走到犯人欄對兒子哭訴「咪走呀」,需由其他人安撫,次被告則與到庭支持人士揮手。
三人共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當日在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98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首兩名被告另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二人同日於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383號舖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三人原本被控非法集結,後來全改控暴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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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梁柏添(黑衣者)

其中遇襲警由記者保護解圍

兩罪涉及當晚兩次襲擊警員事件。控方案情指便衣警張歷恆(編號10421)當晚負責拍片,他戴頭盔、持圓盾,與同袍沿沙田中心三樓進入新城市廣場一期,當時有軍裝警被示威者用雨傘襲擊及拳打腳踢,有人將液體潑在地上,令警員跌倒,亦有人從高處擲水樽、雨傘等雜物。
張目睹同袍被襲,上前施以援手,在一期398號店舖對開被約20名示威者包圍,遭拳打腳踢及用雨傘等物襲擊一分鐘,同袍趕至營救,張已感暈眩,視力模糊。
從現場閉路電視可見,戴上口罩的首被告不停用雨傘打張及踢張,次被告向營救張的警員擲雨傘,警員避開,第三被告則用雨傘捅張超過20下。
第二次襲擊事件約發生於一分鐘後,警員郭兆恒(警員編號:33742)當時穿上警方標準黑色背心,戴頭盔及持圓盾,但與同袍失散,他看到同袍在四樓遇襲,打算沿扶手電梯上四樓施以援手,卻有示威者沿扶手電梯從上方向下衝,他轉身走時遭推跌,跌至扶手電梯底時被首被告踢,次被告打他的背及用雨傘刺他起碼五次,其間他被多名示威者拳打腳踢及雨傘襲擊一分鐘,最後有記者上前保護郭,替他解圍。
警方調查後拘捕三名被告,三人接受警誡時都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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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郭兆恒遭圍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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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郭兆恒最終被記者保護解圍
控方指張的傷勢較重,他送院時左眼眶及鼻骨骨折、鼻骨傾斜、左臉及鼻有瘀傷,雙眼重影,同月19日出院,獲批241日病假,他於8月23日接受植入手術,修補眼眶骨折。他手術後重影獲改善,惟9月時傷口流出液體,面部腫脹,12月再施手術,以阻止感染,張經治療後左眼視野仍受阻礙,出現重影及陰影,感到頭暈痛楚,獲病假至3月中旬,現只能處理文書工作,沒再執行前線職責。至於郭則頭皮裂傷,面部及背部瘀傷擦傷,其後恢復正常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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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多名警員在新城市廣場內跌倒。
據控方透露,首被告有販毒案底,2016年判監42個月,其餘兩人則沒有案底。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對社會、傷者及被告都是悲劇,所有人都需要付出代價,而兩項暴動罪各牽涉的時間短,無論發生位置及時間都很接近,望判刑時能考慮同期判刑。此外,本案與梁天琦等暴動案相比,本案不涉縱火,參與人數亦較少,亦沒財物損失,在同類型案中較輕微。
辯方續指,第三被告家住葵涌區,當時在大圍踏單車後,打算到沙田乘小巴回家,途經現場時聽到其他人叫喊,因年紀輕,易受影響才犯案,辯方望能索閱教導所報告才判刑。法官胡雅文索閱第三被告的教導所報告,押後至下月18日判刑,三人須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DCCC9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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