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1時10分,三男一女再上車,該女子於1時21分,在屯門碼頭輕鐵站下車,三男則將車停在控罪所指的批發市場位置,討論行動路線、使用工具破壞車站設施的方式及更換衣物的地點。
據了解,辯方認為本案落案倉卒,控方主要依賴上述車cam片段及現場在被告身上搜獲的工具作為證據,但該車cam曾經關閉一段時間,而且只攝錄車外情況,未能辨認車上人士是否三名被告,加上控方稱另有在逃人士,故認為控方現階段的證據薄弱。
署任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則指出,涉案車cam在首被告李鈞浩的車上撿獲,他與本案的關係顯而易見;其餘兩被告如果與本案無關,被截獲時亦不會在車上,因此三人必定有參與本案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