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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署監管不足 每年只巡查一次
官地承租商改用途牟暴利

蘋果日報 2004/10/27 08:00


一名投標商林先生,向來留意地政總署官地招標短期租約,他最近發現元朗安寧路與橫洲路交界元朗邨舊址,原投標作汽車展銷用途,卻被改為月租停車場。
記者日前到這個「天耀展銷汽車中心」查證,場外掛有「展銷車場不設時租」告示牌,場內則泊有約五十部車輛,包括私家車、客貨車、貨車等,佔場地近一半。記者向收費亭一女職員查問租用車位手續,女職員稱只可供月租,並解釋收費詳情,「細車(私家車)月租400蚊,大車600蚊,泊咗一個月先畀錢,唔使簽約,填張表就得。」

展銷車沒貼上價目牌
記者問可否揀位,女職員隨手指着近出口處第二行說:「冇得揀,淨番呢兩行中間位。」記者見這兩行豎立有「展銷場AB」區域的字牌,但泊在「展銷場AB」區車輛,車身並未貼有價目牌,記者於是反問:「唔係畀展銷車嘅咩?」她思考一下才答:「呢度啱㗎嘞!」
根據地政總署2004年第3季的投標結果,元朗邨舊址一分為二作投標,其中一幅(STT2044地段)近大橋路的作為收費停車場,由鎮強有限公司投得,面積五千平方米,年租一百三十三萬二千元。另一幅(STT2020地段)近橫洲路,是作為展銷汽車用途,由天耀運輸有限公司投得,面積大一倍半,達一萬三千四百平方米,年租僅九十六萬元。
巡查次數按人手而定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回覆本報查詢指,懷疑STT2020號地段土地,並非用作汽車展銷及存放用途,已於上月二日發出口頭警告;另於上月十五日及本月四日發出書面警告。如承租人不理會書面警告或不糾正違規用途,地政總署最終會執行租約內的條款,包括終止租約。
地政總署稱,官地在批出短期租約後,地政總署人員會定期巡查,但巡查次數則按人手等因素而定。

「一年巡一次點監管」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批評,地政署的行政管理及工作模式須全面重組和檢討,否則違規用地情況仍然存在。「根據現時嘅模式,地政署肯定唔夠人做,上年全港短期租約有幾千幅,平均一年先巡得一次,巡查咁疏,點監管到呢?」
他說,「地政署負責嘅範圍太多,話員工無做嘢就唔係咁公平,應該全面檢討土地行政條例及程序,否則告得嚟,租約期已完咗!」 (一○○五○一七)

專家之言:租金差額已賺兩倍
有專業測量師指出,按租金計算,面積較小的STT2044號地段,每平方米年租為266元4角;面積較大原作為展銷場的ST2020地段,每平方米年租僅71元,若改為收費停車場後,承租商至少賺了租金差額兩倍。
至於收益方面,則要視乎多項因素,包括:出租車位的多少、運作模式因偷雞經營受規範,沒設時租。另面積較大,相對空置率較高,影響地租能力,所以難以作評估實際收益,但肯定高於原有汽車展銷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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