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問題很值得探討,如果調解員得不到爭議方的信任,事實上很難促進雙方坦誠溝通,合力解決問題,達致雙贏方案。然而,他們在一整天或兩天的工作坊,學了調解技巧,打算協助機構處理投訴,或內部衝突,卻發現無用武之地,實在令人洩氣。
其實解決問題癥結不只在技巧,而在於過程,調解會議中,爭議雙方有機會坐下來,面對面,以相當時間陳述自己的看法、感受和訴求,已是一大突破。
然後,他們就着一同設定出來的議題坦誠討論,然後如有需要,各有機會分別和調解員單獨見面,探討真正需要和解決方法,單是這過程,已令雙方關係比從前跨進一大步。
此外,更重要的是,擔當調解員這人的態度、角色、崗位,儘管同是一個機構僱員,如果認同和採取友善,中立,不偏幫任何一方的態度,爭議方是感受得到的。另外,面對投訴人時,堅持不為自己機構的政策或服務或任何個人辯解,不提意見,只做好促進者的崗位,爭議方自然會爭取自己的需要,謀求自己的福利。
日前,調解課程第一課中,一個學員斷言,如果調解員不提意見,爭議雙方是絕對沒法和解的。他實在太低估別人的能力,同時神化了調解員的功能。不過,我相信他完成課程時,觀念是會改變過來的。
撰文:香港調解聯盟副會長繆少群
電郵:mailto: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