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由私人審圖則建議的臨時建造業統籌委員會,其成員包括來自恒基兆業地產的代表,而去年年底被審計署炮轟的嘉亨灣事件中,涉及的發展商正是恒地。
審計署去年11月發表的報告指,港府在01年1月拍賣西灣河一幅面積約12,200平方米的土地時,土地契約說明地產商要負責在土地上興建水警基地停車場及公共交通總站。恒地其後投得土地,一方面向政府提出增撥10,70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以補償因興建這些政府設施而佔用的土地,但另方面在其提交的建築圖則內,卻沒有把公共交通總站約7,297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在總面積內。
當時身兼建築事務監督的屋宇署署長梁展文,決定容許發展商豁免公共交通總站的面積,審計署估計港府因此損失1億2,500萬收入。測量師則估計這可為發展商帶來5億7千萬元的收益。
在審計署公布有關調查後,港府隨即宣布成立調查小組,研究建築事務監督如何行使酌情權。不過,梁展文不服審計署報告,去年年底要求司法覆核,獲高院批准,預期今年8至9月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