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社會環境改變了,所以道德原則也不再一樣。我當時發起佔中,主要是引用學者John Rawls的理論。Rawls認為,公民抗命適用於一個near just society(接近公義的社會)。2013年的香港社會勉強算是一個near just society,我們的國際法治排名很高,有民主發展的時間表,只是未能實踐,所以我發起一場公民抗命去推動它。何況當年香港的法律文化保守,如果我們提出一個更進取的行動,根本是不可能。
到了2017年黃之鋒判刑,楊振權法官說「有股歪風」的時候,你可以話我後知後覺,從那時起我認為香港已進入一個半威權時代。直到去年反送中運動,警暴力度更進一步,我們還可以稱香港為near just society嗎?香港已是另一個社會形態,變成unjust society,我形容是一個authoritarianizing(正在專制化)的香港,它只是在「食老本」,令自己看似還有一點法治而已,所以我們不能夠再用同一把尺去看待整件事。
例如火燒人事件(去年11月11日馬鞍山衝突),如果放火者真是示威者,我相信是可以譴責的。甚至乎,假設我們確認有人真的發起恐怖活動,傷害無辜了,這也是可以譴責的。我在文章中也說過,就算你要私了,當中也有道德界線,只是這條界線不需要像near just society般高,但你始終應該僅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而使用武力,過了這條線就可以譴責。20世紀初英國人爭取女性平權,一樣有透過恐怖活動放炸彈,但他們會確保附近沒有平民才引爆,這就是道德界線。
記:今次反送中運動,是否符合公民抗命的定義?
戴:好多人覺得公民抗命必須是非暴力及承擔罪責,但其實這不是主流看法,只不過提出這個論述的John Rawls很有影響力,其理論亦被英國法庭採納為公民抗命的定義,所以傳來香港法庭。的確,Rawls的理論在near just society是正確的,但英國社會和香港專制化社會,根本已是兩個不同世界。
沒錯,選舉的用途可能不大,但這是一個低代價、低成本的行動,不需流血,最多只是流汗。無論其帶來的進展多麼微小,但nothing to lose,something to gain,為何不去做?既然對方全天候打壓,我們便需要全天候反抗。選舉是低風險、低回報的行動,買軍火則是高風險、(或許)高回報的行動,就像投資一樣,不同人會有不同選擇。坦白說,像鍾耀華說的一樣,我唔夠膽(參與暴力革命)吖嘛,所以就選擇了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