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宋秦(42歲)否認使用虛假文書等六罪。控方開案指,被告於00年7月至04年5月受僱於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任客戶經理。01年3月,上市公司格林柯爾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新鴻基為兩間子公司開立證券戶口。同年10月,兩間子公司藉新鴻基購入廣東科龍電器股份及華凌集團的股票。
被告於04年5月開設兩間與格林柯爾子公司同名的離岸公司,再為兩間離岸公司開銀行戶口,其後向上級訛稱已獲格林柯爾同意沽售股票。
新鴻基結算部門稍後察覺沽售文件欠格林柯爾高層簽署,被告呈上虛假文件作實,將合共1,003萬元股票得益存入他兩間離岸公司的戶口。他04年5月24日離港後,格林柯爾始發現股票被套現盜走。被告06年返港時被捕,於保釋期間再離境,至09年被加拿大警方拘捕。
案件編號:DCCC49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