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案發前一星期,被告與友人認識在酒吧工作的梁姓女子,並於12月6日晚邀她外出,梁帶同朋友X應約。被告與友人帶梁及X到尖沙嘴棉登徑一會所出席生日派對,X於席間喝下多杯混和綠茶或可樂的烈酒。至翌日凌晨,梁先行離開,留下X。
派對結束,X已醉得不能步行,遭被告兩人藉口送回家,帶到旺角一間賓館。被告友人先與X性交,然後叫被告接力。被告戴上剛買回來的安全套與X性交,X已醉得無反應。事後X為免家人知悉事件,拒絕報警,後由朋友代她報警。被告昨認罪,並將出任控方證人,頂證友人。案件編號:HCCC2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