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合不遂】狂男淋電油燒死女友 「非最嚴重罪行」免死

蘋果日報 2017/12/06 18:11

台灣命案情殺屏東黃俊華

(新增:影片)
台灣屏東市男子黃俊華前年11月,不滿馬姓女友提出分手,守候在女友住處,等她下班返家隨即潑汽油縱火,將馬女活活燒死。檢方痛批黃男惡性重大,依殺人罪起訴求處死刑,惟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因感情糾紛而一時失去理智,與隨機殺人有異,犯罪情節未達《兩公約》最嚴重犯行,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二審判決指出,黃男因不滿馬女前年11月中搬離同居住處並提分手,又拒絕復合。男方懷疑馬女另結新歡,因而心生怨恨。同月29日下午,開車到加油站購買100元(新台幣‧下同;26港元)的電油後返家,將其中一部份倒入紅色膠桶內,放在車尾廂,再驅車到馬女住處外埋伏。
案發當天晚間,黃男見馬女下班返家,即衝前向馬女的電單車潑灑電油,繼而用打火機點燃廁紙丟擲點燃,隨即駕車逃走。當時電單車瞬間着火,當時還坐在電單車上的馬女亦全身着火,全身9成皮膚燒傷,隔日上午宣告不治。
馬女昏迷前,曾向弟弟指控兇手就是前男友黃男。但黃男被捕到案後,至一審審理期間皆否認有殺人意圖,一審認為他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判他無期徒刑。二審審理時,他疑因自知難逃法網,改口坦認潑汽油縱火,就是想要殺死馬女,強調自己深感懊悔、自責,並多次表達想和被害人家屬商談和解及賠償的事宜。
高分院合議庭認為,黃男雖然犯罪情節重大,至今仍未賠償被害人家屬,也尚未獲得諒解,犯後態度不佳,但現階段刑事政策,並非在實現以往應報主義觀念,而是著重在教化功能,因此合議庭慎重衡量其平日生活狀況正常,無任何前科,可知其平日素行良好,且在審理期間曾多次表達和解及賠償意願,並深感悔意,良心尚未泯滅。
法官又認為,黃男是因和馬女有感情糾紛,才會一時失去理智殺人,與隨機殺人有異,因此認定其犯行未達未達情節最重大,需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程度,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灣《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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