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給予券商6個月過渡期,讓券商變更內部程序,以便執行新例。同時,證監希望券商制訂政策及程序,規定僱員如透過手機替客落盤,不論是口頭、短訊或電郵方式,須即時致電券商的電話錄音系統,將交易指示的詳情及時間記低。所有電話錄音紀錄的保存時間,將由3個月增至6個月。
至於有關調解中心的《操守準則》,由於幾乎所有回應者都對券商在得知調解中心接獲投訴後,應通知證監的建議表示反對,證監決定現階段不會落實此建議。不過,調解中心計劃要求券商同意,該中心將其所知道有關系統性事宜,即有可能影響券商其他客戶或公眾的事宜,以及疑似嚴重失當行為的資料通知證監,證監預期券商不會拒絕有關要求,並會協助證監披露有關資料。
調解中心與證監之間有任何交換資料行為,將受諒解備忘錄規管。但證監講明,如出現監管問題,證監可能會再作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