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傭現再向僱主提出收入及情感損失索償,她事發時每月收入、包括薪金及食物津貼共5,000多元,故追討近6個月約三萬元損失。
菲傭又稱為僱主用心工作,但僱主沒依時發薪,懷孕後被不公正解僱,令她深感失望及委屈,故就情感損失索償五萬元,另索取一萬元懲罰性賠償。案件排期今年6月19日首次聆訊。
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指出,外傭懷孕個案近年有增加趨勢,但「一個家庭唔係一間公司,要依法例畀產假有一定困難」,預料法定產假增至14周後,僱主負擔會百上加斤。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表示,外傭懷孕對僱主造成極大負擔,協會多年前已要求政府檢討法例,容許僱主與懷孕外傭協商,放無薪產假或合法地提前解約。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一名女性懷孕而給予她差於他給予或會給予非懷孕者的待遇,即屬歧視該女性。
案件編號:DCEO4/19
■記者戴國輝、麥志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