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甫開庭便申請向兩名警員發出證人傳票,指兩人當時與被告同在涉案AM車上,他們的口供及警察記事冊對辯方案情有利,惟兩人並非控方證人,並謂「接觸佢哋有困難」。控方確認調查期間曾接觸兩人,裁判官認為兩人證供與本案爭議點有關,故批准申請。
同意案情指,被告去年8月6日晚與兩名同袍一同當更巡邏,當值時間由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45分,被告負責駕駛警車。8月7日凌晨時分,一名居於秀茂坪邨秀安樓的居民聽到「卜卜」兩聲巨響及水聲,查看下發現樓下有水柱噴出,現場有一輛白色警車,但不見任何警員,於是報警。
警方接報到場發現街井倒下並噴出5米高水柱,水龍頭沒嚴重損毀,但其連接地底的水管則斷裂。同日上午約7時,被告致電警方電台指巡邏後發現停泊在路旁的AM車遭不明車輛撞凹。
警方及後翻看涉案AM車上的駕駛紀錄系統、附近小學及商舖等的閉路電視,並將之呈堂,惟庭上沒透露片段內容。化驗證實損毀街井的塗料與警車凹陷部份的塗料一致,相信兩者曾有接觸。警方最終以不小心駕駛及誤導警務人員兩罪拘捕被告。
案件編號:KTCC2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