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太子站首名罪成被告 藏彈弓螺絲帽雷射筆囚一年 今提上訴

蘋果日報 2021/01/28 00:17

8.31太子站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

去年8.31警方在港鐵太子站月台及車廂內無差別襲擊市民,並拘捕站內63人。其中有文員被指藏有彈弓、螺絲帽及雷射筆等,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成,遭裁判官鄭念慈判囚一年,為8.31事件中首名在站內被捕罪成的被告。男文員不服定罪及刑罰,今於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定罪準則過低,以上訴人身處人流多的地方便推論有意圖傷人的邏輯有誤,並認為裁判官沒有考慮涉案丫叉一拉即斷,實際殺傷力有限,12個月監禁刑期明顯過重。
上訴人鍾日祺(33歲)早前於裁判法院被裁定去年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月台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彈弓、48粒螺絲帽及雷射筆,以及無牌管有對講機兩罪成立。
上訴案件由法官李運騰處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陳詞指,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定罪推論不合理。鄭官於裁決理由中,稱上訴人身處有一定人流的車站,又指上訴人管有的丫叉配合螺絲帽「可以用作」打鬥傷人,推論被告管有的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
郭稱,鄭官的定罪準則過低。案例指明即使工具「適合用作」攻擊性武器亦不足以定罪;但鄭官的準則再低一層次、即以「能夠作」攻擊性武器的工具以評估被告的傷人意圖,說法空泛。定罪的推論基礎是首先要證明物品是攻擊性武器,再證明管有的意圖用作攻擊。 而涉案丫叉測試時一拉即斷,認為丫叉無法配合螺絲帽作傷人打鬥之用,連「能夠作」攻擊性武器都稱不上。

指原審裁判官稱被告管有護目鏡等物是用作打鬥的說法牽強

另外,鄭官多次質疑上訴人為何不離開車站,又指上訴人身處有一定人流的地方,郭大狀稱就如說成他沒有離開便是有所作為般,「講到佢好似無差別傷人咁」。
上訴方亦認為,鄭官稱被告管有護目鏡等物是用作打鬥的說法牽強,以管有保護裝備推論至丫叉及雷射筆有傷人意圖更是推論有誤,認為鄭官應用案例時出現問題,「係赤裸裸地口惠而實不至,自己引咗案例話唔適用,但其實又被影響咗」。
李官今指,推論基礎應該與結論分開考慮。他舉例指,如用豆腐或凍水潑人,一般而言都不會認為這些物品可以傷人,「可能有啲不適,未去到造成傷害」,但如該人也認為凍水可以傷人,又是否可以合理地就管有攻擊性武器被定罪?李官認為該人的想法及意圖亦是考慮因素。
上訴方又質疑原審期間,控方雷射筆專家證人測試時使用新電池;另專家證人沒有醫學背景,卻達至雷射筆的光束可以令眼睛「受損」的結論,其口供超越他可以作供的範疇,認為應找有醫學背景的專家作供,例如熟悉激光矯視的眼科醫生等。上訴方稱,專家證人作供誤導了鄭官,使審訊淪為證明工具「可以傷人」就定罪,影響定罪穩妥性。
而涉案丫叉在警方測試階段一次就斷裂,事前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過,但鄭官仍指不影響其傷人意圖,上訴方認為說法是移船就磡、自設結論,「射到就話佢有傷人意圖,射唔到就話佢唔知會斷」,認為被告管有物品有多於一個可能性,「可能係收藏品都唔定」。郭又指鄭官在判刑時沒有考慮丫叉實際殺傷力有限,12個月監禁刑期明顯過重。

官指一個月內頒判詞 拒絕上訴人保釋

而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則稱,本案的爭議點在於上訴人管有物品的唯一合理推論是否意圖用於傷人。案例指明法庭可考慮物品本身的性質及狀態,從而推論被告意圖,認為鄭官的思考及分析已在裁決書詳細列出。
但李官問及,案發地點人流較多,與上訴人管有物品如何推論出有關係,律政司一方稱,如上訴人被截停時的位置渺無人煙,法庭較難推論出傷人的意圖;而且鄭官不是單靠人流及環境推論,還有其身上搜出示威常用的裝備等,即預視自己會身處打鬥現場,邀請法庭作出上訴人是否有傷人意圖的推論。
律政司亦不同意辯方針對專家證人的批評,指專家證人是按國際標準測試後作供,而該標準是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屬證人可作供的範疇內。
律政司稱接受涉案丫叉彈了一次就斷裂,但案中亦涉一支最危險級別的雷射筆,認為鄭官是以案件整體考慮後,判處12個月監禁,判刑沒有過重。李官稱,因原審判刑時沒有提及丫叉彈了一次就斷裂一事,無從估計原審量刑是否有考慮此點。
李官聽畢雙方陳詞後稱需時考慮,將會於一個月內作出裁決。辯方大狀稱被告現時已服刑 4個月、即相等於半年的刑期,將於明年4月13日服刑完畢,申請等候上訴結果期間保釋。李官聽取陳詞後稱,現階段不批准被告保釋,但不代表對上訴有任何傾向。被告繼續還柙。
【案件編號:HCMA2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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