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控方簡介劉智鵬報告 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始終如一 鼓吹領土分離

蘋果日報 2021/06/23 15:57

首宗國安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去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首天,男子唐英傑涉嫌駕駛電單車在灣仔撞傷三名警察,並被指藉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煽動港獨,成為首名被起訴國安法罪行的被告。案件今早在高等法院開審。控方庭上簡介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為控方撰寫的專家報告,內容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含意,指由梁天琦使用「光時」口號至案發期間,口號的意思從無改變,就是要導致領土分離,亦即鼓吹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控方指稱,唐英傑在香港接受教育,自2019年起身在香港,知悉導致國安法生效的時事及社會事件,也知悉與國安法有關的新聞報道。

前年7月21日示威者首次使用「光時」口號

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為控方撰寫專家報告,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語句的意思及歷史。劉謂「時代革命」意思是透過改變政權及社會制度,達致改變時代;而這句的延伸意思,是拒絕香港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管治,並以另一政權及社會制度取而代之。
至於「光復香港」,劉認為意指要收復經已淪陷的香港,其延伸之意思是為不承認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敵人。
報告續指,「光時」一句是梁天琦參加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時所使用的口號,而示威者於前年7月21日在中聯辦外損壞設施及中國國徽時,也曾說出「光時」口號。中聯辦的前身新華社設立於1947年,一直扮演中港兩地交流及合作的角色,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及象徵。劉認為,示威者前年7.21在中聯辦外的行為,表達了抗拒中國及香港政府的管治。
報告強調,由梁天琦使用「光時」口號至案發期間,口號的意思均無改變。而「光時」口號的意思及根本議程,就是要導致領土分離。以香港的情況而言,便是鼓吹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控方將引用梁天琦2016年參選時的造勢大會演說和宣言,作為分析「光時」的依據,亦會播放前年7月21日起多次示威的片段,包括民陣7.21遊行、同日上環衝突、機場反修例集會、光復屯門公園、12月初遊行及「和你Lunch」、去年1月大埔中學生集會、去年5月IFC「和你唱」等活動,以證明口號含義。
警方高級督察經翻查片段後發現,自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1日,共有213天的示威中有人使用「光時」口號,而前年7月21日正是示威者首次使用「光時」口號的日期。

控方指被告高調行為吸引新聞報道以宣揚港獨

警方亦檢查唐英傑的手機,發現其雲端內有名為「光復香港」的文件夾,WhatsApp則曾與名為「恐龍BB」的賬戶對話。雙方對話透露,唐於案發當日下午近3點表示正出發前往銅鑼灣一間咖啡店,他形容該咖啡店為「安全點」。「恐龍BB」質疑唐出發得太遲,唐則透過語音回應謂,人群正在聚集,認為時機正好。
就煽動分裂國家罪而言,控方認為唐駕駛電單車時,背著插上「光時」旗的背囊,意圖藉此沿途與同路人交流,透過其高調行為吸引新聞報道,宣揚港獨、分離,以及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至於恐怖活動罪,控方指唐在案中所為與國安法生效後的示威有關,也牽涉使用帶有政治主張「光時」口號 。
唐英傑面對三項控罪。首罪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詳情指他去年7月1日在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第二項控罪為恐怖活動罪,同屬國安法罪行,亦是香港首次起訴「恐怖活動」。控罪指唐於上述日期地點,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警員2764和警員12197重傷。
律政司早前主張,毋須獨立證明恐怖活動罪的「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元素,但遭三名主審法官否定。及後律政司加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指控唐在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TV7283的電單車,引致警員8260、警員2764和警員12197身體受嚴重傷害。
煽動分裂國家的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恐怖活動罪最嚴重判囚終身,而危駕引致嚴重傷害最高判監7年。
【案件編號:HCCC2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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