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的生效日期是「簽署之日」,即兩地官員一簽署就生效,毋須經過立法機構核准。但台灣總統、立法委員都經普選產生,行政機構須受立法機構監察,攸關台灣前途的ECFA須經立法院表決,因此,協議生效方式仍有待雙方「各自完成相關程序」。
CEPA是「安排」,並不是地位獨立、對等的兩個經濟體的協議,因此,在協議上簽署的,大陸一方只是商務部副部長,香港一方則是財政司司長。ECFA的簽署人則是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及海協會會長陳雲林,兩個級別對等的官方代表。
為解釋、執行、增補及修正CEPA,中港成立「聯合指導委員會」,由雙方指定代表或高層官員組成。ECFA則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這個委員會令海外輿論及綠營浮想聯翩,由其組成必然包括兩岸高層官員,被聯想為兩岸政治談判的雛形,或被指為國共兩黨繼續進行密室交易的平台。從CEPA的運作來看,兩者都不無可能,但海基會簽署的協議終究要經立法院審議,也就不足為慮。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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