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次覆核原本由3名空姐入稟,及後有兩人不獲批法援,已撤回申請。餘下的申請人羅美美將由大律師譚俊傑代表,暫未知機管局的代表大律師誰屬。入稟狀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列明,旅客及其手提行李須同時接受保安檢查,申請人認為任何旅客與其手提行李必須同行同檢,包括首檢(X光檢查)及覆檢(人手搜查),並非僅針對後者。
行李門事件發生於去年3月27日深夜,梁頌昕將手提行李遺留於禁區外,她要求機場職員代領但被拒,之後梁振英疑向機場職員施壓,最終由國泰職員代送行李入禁區。特首辦事後發聲明否認特首曾經施壓。
案件編號:HCAL117/16
■記者勞東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