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在97年購入柴灣杏翠苑居屋單位的一名女業主,因為經濟問題,去年要求房委會依照當年簽署的一份回購保證書,在她購入單位的10年限期內購回其單位,惟政府99年已修改居屋政策,將10年期限改為5年,換言之該業主在期限屆滿後才提出回購要求,結果遭房委會拒絕,該名女業主遂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房委會違反合約,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須履行合約,購回其單位。
原告姚麗娟於97年8月以101萬元,購入柴灣杏翠苑一單位。原告在其自行撰寫的入稟狀指,早於96年7月,原告已跟房委會簽署了一份限制轉售居屋期限保證書,為期10年。
原告指,由於她知道10年期限將於06年7月屆滿,她基於經濟原因,遂於06年6月19日透過律師行要求房委會購回其單位,但遭拒絕,原告指她從不知道政府曾修改居屋政策,將10年期限改為5年,她認為當年簽署的保證書屬合約一部份,房委會形同違約,遂要求法庭裁定房委會須履行保證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