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辦法規定,商業銀行股東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紀錄,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不得持股。吳小暉在今年6月被公安拘留至今,肖建華在1月在港被挾回內地。兩人被定罪後,勢必喪失股東資格。
在今次辦法中,其他針對性條款還包括:股東應使用自有資金入股,且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入股,不得發行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安邦和明天系旗下均有保險公司,均存在以險資入股情況,已不符合要求。
中銀監有權要求不符合規定股東強制退股。由於吳小暉和肖建華自身難保,可能會被要求以大幅折讓出讓股權。其他屬於友好政治派系的商界人士則可能以優惠條件接貨,作為政治酬勞。
記者:黃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