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續指,透過女被告介紹認識女事主(三十七歲),他覺得女事主「好靚」及「有吸引力」,多番約會見面,並安排女事主做裝修清潔工作,首次工作時二人已「又攬又錫」,第二次更發生性關係。
梁指去年五月二十七日晚,他與女事主坐在床上傾談,女被告與女事主開玩笑,脫掉女事主的上衣及吻其胸部,此時女事主將身體依偎着他,他把女事主擁抱懷裏,女事主表現出十分享受,睜大眼睛望着他,其眼神及呼吸聲,令他相信女事主想做愛,而他亦感興奮及有慾念,遂與女事主做愛。他曾親吻女事主的嘴,女事主在他耳邊說希望借一兩萬,他表示最多只能給二千元。
控方盤問梁時指,因女事主拒讓他在身上畫符,故與女被告計劃設局,由女被告在酒內落藥,然後由他佔女事主便宜;梁否認此說法,認為可能因他拒付款給女事主,因而遭對方報警誣告。
兩名被告劉曉君(二十九歲)及梁曉生(五十歲),分別被控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於非法性行為、非禮及強姦等罪名。
案件編號:HCCC22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