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被告余碩鳴承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署任總裁判官馬漢璋對余重設手機有所懷疑,辯方解釋余在事發前一個月買入用於偷拍的iPhone,余事發時被女生緊捉,她要求余刪除偷拍照片,余強調沒有偷拍,但為她安心而重設手機。馬官着控方再調查,將案押後至下周二,准余保釋候判。案發於今年4月25日,女生到新港城UNIQLO其中一個試身室試褲,向上望時發現一部iPhone在毗鄰試身室上方伸出偷拍,她大叫「做乜嘢呀」,穿回褲子離開試身室,與在外等候的胞弟將被告逮住並報警。
案件編號:STCC4416/16
■記者戴國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