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到尖沙嘴柯士甸道「InPub」玩樂時,已婚的X有感被告想「媾」自己,遂自行離開,避入附近一間韓國餐廳。X在餐廳獨自吃飯飲酒,其後不勝酒力。侍應在凌晨5時打烊後,扶X到店外花槽。恰巧被告與友經過,便向侍應表示認識X,將X帶走。
X被帶往旺角砵蘭街維多利亞酒店宿一宵。她醒來時,見全身赤裸的被告伏在她身上,正在脫她的內褲。她拚命反抗,跑到大門敲門呼救,卻遭被告拉住。她衝入浴室反鎖自己,致電向胞妹及丈夫求救,她發現毛巾印有酒店名稱,遂通知家人。警方憑住客登記資料得悉被告身份,今年5月5日乘他過關往內地時將他拘捕。
被告在警誡下指,他在夜總會時已跟X接吻。案發早上醒來,他吻其嘴巴,上下其手,欲進一步性交。X醒來後怒罵他,他已立即停手。辯方表示,被告因受酒精影響而犯案,並無預謀。他在的士上曾問X住址,但她太醉說不出來,甚至在的士上嘔吐,累他支付300元予司機。他已吸取教訓,保證戒酒,並已寫信向X道歉。
暫委法官沈小民判案時指,X醒時已拒絕被告的親密接觸,他明知X醺醉,無力反抗,居然乘人之危,明知故犯,故須判監懲處。
案件編號:DCCC79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