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男生擬認向水炮車掟磚及管有鎚仔 裁判官質疑控方未證明管有意圖押後訊
陳業云羅子浩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抗暴之戰刑事毀壞
警方於今年元旦腰斬民陣遊行後,出動水炮車在灣仔及銅鑼灣一帶清場,其間17歲男學生向水炮車尾掟磚,旋即被警員制服,並搜出藏有鎅刀及鎚仔等物品。男生今原定承認刑事毀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惟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單憑現場環境可否推論被告管有物品是為了損壞他人財產,並謂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最終控辯雙方均提議押後案件,以便索取進一步指示,被告續准保釋。
現已18歲的被告陳業云,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指他於今年1月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458至468號金聯商業中心外管有一把鎚、一把鎅刀、一支裝有不明液體及白色粉末的膠樽,一個打火機及一支可伸縮的行山杖。控方早前將控罪修訂為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以及管有、保管或控制一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鎅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鎚。
裁判官閱讀案情後指,涉案物品在被告背包內找到,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質疑控方單憑案情可否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控方同意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被告亦沒有招認,無法得悉他管有涉案物品的實質意圖是甚麼;惟控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背景,包括有示威者作出違法行為、以及被告犯案後當場被捕等,藉此推論他管有涉案物品的意圖。
辯方同意控方見解,並指有其他裁判官在類似案件中作出相關推論。控方又指,被告擁有的鎚仔及打火機等屬危險物品,亦是示威者常用。惟裁判官質疑控方有何證據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罪指控被告,並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控方申請暫時押後本案,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控方及後開庭時強調,被告毀壞水炮車後被截查,搜出背包內有易燃液體、打火機、鎅刀等物品,認為法庭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即若情況許可,被告會取出相關物品使用,只是他毀壞水炮車後已被截停。惟裁判官質疑控方說法不太正確。
控方續指被告毀壞水炮車前,現場曾出現激烈破壞行為及非法集結,情況混亂及失控。裁判官則反駁,控方指稱被告曾掟磚及是現場群眾之一,案發現場情況亦混亂,但被告並無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控方最終申請押後案件,以便索取法律意見。裁判官一度提議將本案排期審訊,惟辯方透露,被告原定指示將會認罪,希望申請押後案件以便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案件最終押後至下周二再訊。
另外,市民去年11月2日到港島區參與集會,當晚有示威者在銅鑼灣聚集及叫口號。18歲學生羅子浩在怡和街天橋被警員截查,背囊內搜出燒烤鉗、士巴拿等物品。羅警誡下稱有關物品是在路邊拾到,用以保護自己,及後改稱是從不知名人士手上收下,不屬於自己。羅今獲准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結案,其間不得干犯相關罪行,另須繳交500元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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