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男生藏士巴拿等工具被控 僅汽車維修學徒脫罪
士巴拿襲擊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去年11月10日網民發起「八區遊行」,同日有人在天水圍堵路、破壞優品360及向警車掟石,警方進入私人屋苑景湖居拘捕四名男生,檢獲士巴拿、螺絲批、伸縮棍等物。四人事後被控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水佳麗今裁定其中三人罪成,餘下一名汽車維修學徒脫罪。辯方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始判,惟水官明言判監無可避免,指被告不應有不切實際的期望,並謂上訴庭對同類案件已有量刑指引。
本案四名被告依次為戚晉浩(18歲)、張天倪(18歲)、張浩一(19歲)及何浩梃(22歲)。何是唯一脫罪的被告。
首被告戚晉浩早前已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12座管有一支伸縮棍;但他否認襲擊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同日同地拳打警員7611劉錦華胸口。
裁判官水佳麗裁決時指,事發當日天水圍區出現不少混亂情況,既有黑衣人聚集,銀座商場的優品360亦被破壞,有人向警車掟石,警方進入景湖居捉拿黑衣人。雖然沒證據指四名被告在被捕前已認識或共同行事,但水官稱會考慮各被告被捕時的裝束。
就首被告的襲警罪,水官認為三名警員證人證供清晰,在盤問下沒動搖,絕無含糊之處,裁定襲警罪成。
餘下三名被告各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警方在景湖居11座截停次被告及第三被告,次被告當時以黑T恤蒙面,戴著手套,在警署內再被搜出士巴拿。水官相信次被告的衣著顯示他當日曾於社運示威場面出現,而次被告可輕易從背囊取出物品以破壞財物,裁定次被告無合理辯解管有該物品。
水官續指,第三被告被截停時戴著面罩、面巾、手套及護膝,更檢獲剪鉗、剃刀等物,雖然辯方傳召第三被告的同事作供,指第三被告自2017年已是巴士維修學徒。然而,水官指大部份從第三被告身上找到的物品都相當新簇,「奇怪在於點解咁乾淨企理」,而且有相當重量。辯方證人稱工具不會放於公司儲物櫃內,惟證人甚至不能指出第三被告當日是否需要上班,水官不接納辯方說法。
水官亦認為出庭的警員沒有需要說謊誣告第三被告,認為第三被告帶同涉案物品,是讓自己或他人使用以破壞財物。
至於第四被告當時亦戴著口罩及手套等,在景湖居9座被截停,警員在其褲袋及背囊找到士巴拿、螺絲批、噴漆及噴漆蓋。
辯方傳召第四被告父親及其友人作供,指第四被告身為汽車維修學徒,在職訓局報讀相關課程,當日需要到景湖居友人住處取車匙,以便為朋友維修車輛,噴漆蓋用以裝著汽車零件。
水佳麗認為這兩名辯方證人證供尚算合理可信,即使噴漆常在社運中用來塗污物件,亦有其正常合法用途。雖然第四被告當時的裝束令人相當懷疑,但不能排除辯方所指的可能性,故裁定第四被告脫罪。
水官指被定罪的三名被告年齡都未滿20歲,打算索取感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還柙至下月14日判刑。
代表次被告的大狀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水官則明言判監無可避免,指被告不應有不切實際的期望,又指上訴庭對同類案件有量刑指引。水官謂會索閱服務令報告,但僅希望透過報告以便更加了解被告背景。三人還柙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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