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昨為改口認罪的被告譚浩傑(40歲)求情指,他本月初曾透過律師向控方表示,願賠償涉案補地價款項約285萬元,並已從親戚借得約290萬元,問控方應如何及向誰支付賠償。
惟控方回應指,不會協助譚處理此事,着他自行聯絡房委會。控方庭上進一步回應指,由於案件事隔甚久,房屋市價亦上漲不少,故欠款應已不止此數。至於事件最終是否可以賠償處理、甚至是否須收回單位,要由房委會決定。
辯方又指,譚及妻子、即首被告胡嘉朗(36歲)2014年案發時的總收入,僅超過上限約1,600元,並非欺瞞大筆款項。譚想盡早解決事件,並補償自己過失,終在預審後三天決定改為認罪。譚家雖算是低收入家庭,但譚多年來都向紅十字會捐款,且勤奮工作,愛護家庭,懇求法庭參考已認罪次被告謝國鴻(38歲)的判刑,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胡繼續否認犯案,今年6月11日開審。
案件編號:ESCC3133/18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