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亮死火燈 法庭指運輸署錯誤詮釋法例

蘋果日報 2017/09/08 13:17

運輸署不小心駕駛危險警告燈號李幼文

私家車司機於去年7月21日晚上在屯門公路向元朗方向,撞到前方正減速私家車車尾,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1,500元。他不服提上訴,指前車沒有在慢車時亮著「死火燈」,並引述運輸署工程師於簡報會發言的新聞稿,惟高院法官今指並不同意有關詮釋,認為運輸署工程師說法只具參考價值,不能規限法庭。
上訴人李幼文於上訴時引用一份於政府網頁下載、有關運輸署工程師於簡報會發言的新聞稿,工程師指「若其車輛對其他道路使用者可能造成危險,無論該車輛是停留不動或在行駛中,司機必須亮起危險警告燈」。
另外李亦指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的車輛上展示……危險警告燈,除非該車輛當時對其他道路使用者相當可能造成危險」,高院法官則認為這只是規定司機在甚麼情況下「可」 、而非規定在這情況下「必須」使用「死火燈」。
高院法官今於判詞中指,原審裁判官已裁定當時前車有亮起「死火燈」,況且上訴人當時車輛時速62公里,應與前車距離35米,但實際上兩者距離只有30米,認為上訴人欠適當謹慎及專注,故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