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軒朗指,組織和參與和平遊行和集會是香港居民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若警方對這次民生議題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代表警方將《公安條例》中的『通知制度』僭建成一個『發牌制度』,打壓港人遊行集會自由,對遊行活動進行違反人權的『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變相在香港實行戒嚴。
「我已經警告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將會係違憲嘅決定,我同發起遊行嘅居民都希望今次遊行能夠和平進行,但若然因為警方嘅禁止同介入釀成警民衝突,甚至造成人命傷亡,警方將要負上全部責任。」李軒朗說。
他們在會議上亦問及如果警方偽裝成示威者,並於當日煽惑群眾進行不反對通知書申請以外的行動,而糾察上前進行勸阻,會否構成阻差辦公,警民關係科代表僅稱可以「報警」處理。昨日會面未達致任何結果,警方表示日內公佈最終決定,但已表明發出反對通知書可能較大。
■記者陳嘉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