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失蹤】醉酒乘客也可被拘捕? 大律師解釋背後原因係…

蘋果日報 2017/12/09 12:00

醉駕陸偉雄醉酒乘客掌管汽車

告士打道的平治車禍中,司機疑不知所終,在前座及後座兩名醉酒「乘客」卻被警方以涉嫌「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況下掌管汽車」拘捕,這是否意味醉酒的乘客也可能惹官非?大律師陸偉雄稱,其實醉酒乘客不是可能觸犯醉駕或相關罪行的,他相信警方暫時拘捕兩名醉酒「乘客」,有可能是警方懷疑當中其中一名乘客其實是失蹤司機,故警方先行拘捕兩人及盤問落口供,以找出真相。
陸偉雄解釋,「醉酒下掌管汽車」罪名中的「掌管」一詞的意思,是指被捕人有權駕駛而且可以駕駛有關汽車。一般來說,警方要拘控車廂中某人涉醉酒下掌管汽車需符合兩大條件,包括當時汽車引擎正發動之中,以及被捕人身處於司機座位,另外若被捕人身懷汽車的車匙,亦會增加嫌疑。
那麼若警方若以「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況下掌管汽車」拘捕醉酒乘客後,要求乘客進行酒精呼氣測試,該乘客又可否拒絕?陸偉雄稱,若乘客覺得自己是清白及並無醉酒駕駛,理由上是有權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
但陸偉雄警告,假若醉酒司機偽裝成乘客後拒絕接受酒精呼氣測試,最終卻又被警方查出真相,那麼該司機有可能會被警方控以「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呼氣樣本」的罪名,罪成可被判監,若經公訴程序最高刑罰為監禁3年及罰款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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