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金融顧問的事主供稱,她於00年來港定居,去年10月,她任手提電話售貨員,首被告來店買電話時,約她外出,聲稱擁有多個物業,收入不少,叫她有空找他,她於案發前數天,因與母親吵架,便致電首被告,由他安排入住重慶大廈。
事主續指,首被告於案發晚帶她遷往深水埗一賓館,當晚兩被告吵醒她,一同吸食冰毒,她服後全身麻痹乏力,次被告突然上床將她強姦,稍後輪到首被告強姦她,與此同時,次被告將她抬起企圖肛交,惟不成功,她因食冰毒致舌頭脹大,不能呼救,次被告翌日拿出色情雜誌「搵女易」,叫她「做雞」,她逃離賓館後,在友人陪同下報警。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15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