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惠芬(譯音)於1989年4月起入職懲教署,在署方工作逾20年。事源於2011年5月,當時申請人在勵敬懲教所工作,總部發出指引將佛珠手鏈列為違禁品,而錫克教的鐵手鈪則容許攜帶。她曾向懲教署申請酌情處理,但遭口頭拒絕,署方未有解釋原因。
2011年9月26日,申請人發律師信予署方要求批准她攜帶佛珠手鏈,及後她嘗試戴佛珠手鏈工作,又試過將手鏈放進工作腰包內,惟最終遭署方指她違紀,而有關紀律聆訊則未定正式審期。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鄭育良表示,支持懲教署規範同事可攜物品,指署方通常以必需品作為準則,如太陽眼鏡、紙巾及女性衞生巾等,而同事如有其他需要,亦可申請酌情處理。鄭坦言同事攜帶宗教物品不常見,亦沒見過有同事戴佛珠手鏈或基督教十字架頸鏈。
案件編號:HCAL27/17
■記者蘇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