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暴之戰】男生鎚擊飛虎隊罪成 官不信被告曾遭警暴 還柙候判

蘋果日報 2020/07/24 18:14

襲警抗暴之戰襲警飛虎隊員

15歲男學生被指去年在屯門反修例運動期間,手持鐵鎚並且跳高轉身鎚擊警方飛虎隊成員的右肩,被控襲警。案件經審訊後,被告男生今於屯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啟亮裁定全部警員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反指被告母親作供時反覆不定、不盡不實,而被告自言遭受警暴之說亦屬虛構。被告男生須即時還柙,以待索取感化、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8月7日判刑。
現年16歲的李姓被告被指於去年10月7日在屯門青山公路新墟段與鄉事會路交界襲擊警員X。

官指被告母親邊作供邊砌詞

審訊時辯方引用控方片段,指受襲警員X供稱路面有路障、阻礙警員行車,但片段見現場並無雜物、暢通無阻,質疑X說謊。裁判官葉啟亮則指,影片為事後拍攝,警員作供時已指同袍早就清理路面,認為辯方對部份警員的質疑理據空洞薄弱。裁判官指警長及其他作供警員證供清晰,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控方證人證供。
裁判官續指,依據各人口供,被告根本沒有任何傷勢,沒有要求驗傷,至被告自言感冒而被送院求醫後,醫生為被告檢查嘴邊及口腔,均沒有看到傷勢。裁判官認為,辯方指稱警員在拘捕被告時打他頸部一棍,壓在地上後更亂棍襲擊,甚至有警員跪頸及將警棍塞入被告口中,說法明顯是虛構傷勢及要求驗傷的案情。
裁判官又明言不接納被告母親的作供。被告母親供稱事發後首次作保釋,感到十分驚慌,又稱擔心兒子前途;然而,她卻於警員沒有清楚筆錄、對兒子不利的供詞紙上簽名作實,認為她自相矛盾,供詞反覆不定,令人難以信服。至於兒子的傷勢,被告母親作供期間突然有新供詞,指被告需做物理治療。裁判官認為她邊作供、邊砌詞,並不信納被告的傷勢嚴重及康復進度緩慢,又認為她指自己無參與兒子找律師一事不盡不實。

認為被告手指患病不礙執鎚襲擊

辯方指案件爭議點有三。辯方指被告右手有病患、中指不能用力,在快速奔跑之際手執鐵鎚,應要比其他人以更大力度握手把,被告基本上難以做到。裁判官則認為被告右手仍能執筆、做家務,其餘四隻手指運作正常。即使中指完全不存在,手執鐵鎚亦是可行動作。
另外,辯方指被告揮鎚時需180轉身跳起,難度甚高;而控方指被告垂直揮鎚,故X應是左身受傷而非右邊。裁判官認為,被告跳起是為了加重力度,角度不同亦影響擊中位置。至於傷勢,辯方認為如X被鎚擊中,不可能只痛一下,裁判官則認為辯方是自打嘴巴,因辯方正正指被告手有傷勢,不能發力。裁判官認為被告明顯干犯相關罪行,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將被告定罪。

被告自小有對立性反抗問題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就讀中三,準備升中四,除了右手中指曾動手術,他從小有「對立性反抗」,需向精神科求醫。辯方呈上被告中學教師及駐校社工的求情信,力證他自小有對立性反抗的問題,學校有特別輔導支援被告,此問題亦為他的生活帶來困難,如情緒管理有問題、做事衝動。辯方律師又指,近年的社會問題加劇了被告的病情,使他失眠、患創傷後遺症等,老師亦有注意到此情況。
被告是有抱負的人,對醫護工作有興趣。辯方又呈上三封議員及區議員的求情信,指被告熱心參與社會工作,希望幫助別人,曾經因見有青年在街上流連,向議員求問如何才能幫到他們,指今次事件已是他的人生污點,定罪已是對他最大的懲罰,認為判感化是有效監管被告及協助他更生的方法。
裁判官指,案件是審訊後定罪的案件,而案件涉及武器,故單索取感化報告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法庭會先索取被告的感化報告、更生報告,以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須即時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TMCC7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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