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控官昨在庭上列舉案例,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勒索案事主,否則事主可能不出庭作供,而同類案件的事主也可能擔心被揭身份,而不向警方舉報。
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表示,公眾知情權有賴傳媒,但確保公平審訊,令罪犯繩之於法,是更重要的公眾利益,為避免事主承受太大的壓力,陷入尷尬及困境,他頒令禁止傳媒刊載兩名事主的姓名、地址、職業等資料。
27歲被告張家和被控兩項串謀勒索罪,控罪指他於今年4月1日至5月22日,與名醫潘醒華的母親王琦,串謀勒索事主X及Y;被告另被控兩項交替性的勒索罪,指他於今年4月29日及5月12日,與王琦勒索X600萬元及30萬元。
據了解,X遭被告拍下親密片段勒索。控方承認,由於X承受太大壓力,故控方證人表上暫時沒有他的名字,控方承諾會盡力游說X出庭作供。辯方則表示,如控方不傳召X,辯方會傳召X為辯方證人。案件將於明年1月5日在區域法院答辯。
案件編號:KCCC596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