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四議員】官:梁國雄撐傘撕紙叫口號 不符莊重規定

蘋果日報 2017/07/14 16:31

司法覆核梁國雄姚松炎羅冠聰劉小麗

有關梁國雄被DQ的原因,高院法官區慶祥於判詞中表示同意政府所指,梁國雄並不符合「莊重規定」的陳詞。宣誓的儀式及程序只有一個目的,就是為到宣誓者可以遵照憲法上規定,以符合《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的形式及內容作出宣誓。
法官表示,就梁國雄的情況而言,手拿張開的雨傘、叫喊口號及撕碎寫有信息的紙張,皆與宣誓之真正目的無關。客觀上,對一個合理人士而言,這些誇張的行徑與行為,顯然超出該場合所須有的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而該莊嚴與尊重是須與宣誓場合所具有的嚴肅性及憲法重要性相應的。因此,梁在作出立法會誓言時的行為舉止,客觀來看並不符合「莊重規定」。
此外,法庭亦裁定,由於梁在正要讀出誓言前及讀出誓言後叫喊口號,在一個合理人士客觀來看,是試圖把口號中的額外言詞信息,傳遞作為宣誓的一部分。因此,他的宣誓亦不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至於梁在其誓章中提出不同的解釋,稱他在宣誓的過程中作出那些簡短的陳述,是向他的選民表達自己的政治目標,並非倡議港獨,而且在誓言中作出承諾是出自真心。這些解釋都是關於梁的思考過程、想法和為本身行為賦予主觀的含意。惟法庭並不認為這些主觀解釋與客觀評定有任何相干。無論如何,即使法庭把這些解釋納入考慮,它們也不會影響法庭認為他不符合「莊重規定」的結論,並且這些解釋實際上支持法庭的客觀看法,即認為梁試圖在宣誓中納入及傳遞額外的言詞,是故違反了「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
法庭亦不接受梁聲稱依賴主席以往的裁決,接受他本人及其他立法會議員過往的宣誓,藉以指稱他並沒有蓄意違反法律規定,故他沒有拒絕或忽略宣誓。同樣,法庭並不接受梁的陳述,指應該以立法會處理其會議程序及辯論進行時為議員所訂的行事方式,作為衡量宣誓莊重性的基準。法庭認為兩者的性質和目的並不相同。
法庭裁定,客觀上梁2016年10月12日獲邀宣誓時,拒絕及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他應喪失上任議員的資格,而且無權聲稱以立法會議員的身分行事。而秘書決定接納梁所作的宣誓為有效,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應予以推翻,故判政府勝訴。
判詞全文(只提供英文版本):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0350&currpage=T
判詞摘要(中譯本):
http://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16/HCAL000223_2016_files/HCAL000223_2016C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