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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新守則分拆主席總裁職

蘋果日報 2004/11/20 08:00


【本報訊】港交所(388)發表《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取代《最佳應用守則》,鼓勵上市公司提升管治質素。新守則將分《守則條文》及建議最佳常規兩部份,前者若不被公司採納,需要在年報解釋原因,包括主席及行政總裁不應由1人兼任。至於主板公司須發表季度報告,因爭議大,只納入建議最佳常規,即不採納亦毋須解釋。

明年1月生效
現時藍籌股中,仍由1人兼任主席及行政總裁的公司包括恒基地產(012)、恒基發展(097)、新鴻基地產(016)、東亞銀行(023)、德昌電機(179)、駿威汽車(203)、中海油(883)及中移動(941)。
新守則明年1月將生效,但有關內部監控的條文,明年7月實行。港交所指出,由於繼續有意見反對主板公司實行季度滙報,憂慮會導致公司及投資者流於短視,加上歐盟最近也不將季度報告列為強制規定,故暫不列入《守則條文》,但會留意市場發展。
另外,有關具名披露公司高級管理層的薪酬,亦有不少反對意見,故暫列作建議最佳常規。
另外,港交所又修改上市規則,上市公司須在年報內刊載《企業管治報告》,講述公司履行新守則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