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ppa Pig》贏侵權官司獲賠$3.6萬 被法庭裁定屬馳名商標
Peppa Pig上海侵權馳名商標
《Peppa Pig》(中文釋名:小豬佩奇)是深受歡迎的兒童動畫。內地有商人被指未經許可在銷售的產品包裝上使用《Peppa Pig》字樣及圖片標識而被告上法庭。內地傳媒今日報道,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審結原告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下簡稱「娛樂壹公司」),對陳姓商人、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簡稱「尋夢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案,認定《Peppa Pig》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被告陳姓商人向原告貼償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3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6萬港元)。
原告娛樂壹公司訴稱透過商標授權,將《Peppa Pig》相關衍生產品的生產權利授權給國內17家公司,授權使用範圍包括電子產品、玩具、服裝、母嬰、食品等。原告發現,被告陳XX未經許可在電商平台上銷售的「創意卡通小豬佩奇LED檯燈」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小豬佩奇」字樣及圖片標識,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上海知產法院,要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賠償50萬元(約60萬港元)。
上海知產法院認為,涉案《Peppa Pig》註冊商標在本案中予以保護的前提是該商標須為馳名商標,故有必要對該商標是否馳名作出判定。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商標已經在動畫片和電子出版物(可下載)上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馳名商標的條件,故依法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
陳XX在其經營的網店頁面的商品名稱中使用「創意卡通小豬佩奇LED檯燈」文字,其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上使用「創意卡通小豬佩奇LED檯燈」文字和圖片,屬於復製摹仿原告《Peppa Pig》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Peppa Pig》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尋夢公司已對涉案商品鏈接採取了禁封措施,且無證據證明其與被告陳XX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故對原告主張其侵權不予支持。
法院根據陳XX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範圍、後果,《Peppa Pig》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以及原告為製止侵權支付了合理開支等情況,判令陳XX賠償娛樂壹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3萬元。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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