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學生被搜出雷射筆 女被告指為釋男友疑慮主動提議交換背囊
蒙面法雷射筆龍翔道
政府前年10月緊急訂立蒙面法,法例生效當日各區有市民上街抗議。一對情侶當日凌晨在黃大仙被搜出雷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續審。兩人被裁定表證成立,男被告的中學同學出庭作供,指多年前已見過被告使用該筆作行山及拍照用途;女被告則辯稱,雷射筆屬於男友,當晚為釋除男友疑慮,主動提議交換背囊。
男女被告為同是21歲的葉志豪及曾善雯,兩人面對同一控罪,指他們於前年10月5日在新光中心對開的行人天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兩被告同時被截停,女被告背囊內被搜出雷射筆等物品,而男被告聲稱物品由他擁有。
裁判官梁嘉琪今裁定案件表證成立,男被告不自辯,但傳召認識約10年的中學同學崔子駿(譯音)出庭。崔稱早於2017年已見過被告使用雷射筆,被告用筆照射吸食電子煙噴出的煙霧,由他協助拍攝;翌年被告亦帶同雷射筆出席中秋行夜山,「照下路,照下天」等。
女被告則選擇出庭自辯,稱當晚相約男友去街,曾到新蒲崗Mikiki商場購物,其間沒有遇見任何示威或警員。及至午夜左右,兩人途經黃大仙欲乘小巴返回慈雲山住所,其間男友透露身上有一支雷射筆,問她如何是好,女被告自言「唔驚啦,我覺得冇嘢,我哋冇做虧心事」。她為釋除男友擔憂,主動提議雙方交換背囊,不久便遭警員截停搜查。
兩人其後遭帶返觀塘警署,有警員向女被告稱「你睇下你,而家做雞都唔掂喇,搞咁多嘢做咩,冇晒前途喇,等坐監啦。」女被告承認,當日為保護男友,擔心對方有法律後果,故在書面口供中訛稱雷射筆是另一名不知名男示威者交予她。她坦承「當時淨係諗住男友,而且冇見過佢用(雷射筆)」,故基於保護男友才向警方說謊。
律政司外聘主控官熊健民盤問指,既然兩人當晚一直沒見到示威或警員,為何當男被告提到有雷射筆時,女被告便提議交換背囊,質疑:「你男朋友擔心俾人拉,所以同意將咁惹人嫌疑嘅物品畀你?」女被告稱當時沒有細想,只打算釋除男友擔憂。
主控又質疑,若女被告的目的是保護男友,為何要虛構從男示威者手上接過雷射筆,女被告回應稱「當時係咁諗」;主控質疑女被告為達目的忽略事實,「隨便亂講」,女被告稱當時只想到這樣解釋,並謂當時感到害怕,只想盡快回家,故沒有細想書面口供內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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