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步時涉摑女生輔警脫罪 官指被告身為成年人:點解唔讓一讓?

蘋果日報 2018/10/19 16:34

掌摑女生盧婉茵輔警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正職空姐的休班女輔警今年初與友人在葵涌運動場跑步期間,疑因不滿12歲女生從二人中間「穿過」,涉推開女童斥她無禮貌,並掌摑及抓傷對方,女輔警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因不能確定被告在魯莽及罔顧他人的情況下推撞事主,判被告無罪,但指斥身為成年人的被告毋須因事主跑得快而責罵她們,問:「點解唔讓一讓?」
裁判官向被告盧婉茵(39歲)指出,案發地點為公眾運動場,任何市民皆可使用,而案發其間有不少市民使用該運動場。被告身為成年人,毋須因涉案女童跑得快而責罵她們,甚至聲稱要到教育局投訴,「點解唔可以讓一讓,就一就?」被告聽罷回應:「多謝法官提醒。」
裁判官裁決指,案中12歲張姓事主及其兩名同學的證供有出入,例如事主聆訊時供稱被告推她的右肩,但其同學則指事主是左肩被推,另一名同樣有參與計時跑、但較落後的同學,更只供稱事主案發時被推。

事主與其兩同學已盡力作供

縱使如此,裁判官多次強調,事主及其兩名同學都已盡力作供,認為她們沒有存心說謊,更不可能因事發地點位於閉路電視死位,因而「夾口供」誣衊被告。
裁判官續指,案發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運動場跑第一圈時,於閉路電視死位消失了約10秒,第二圈則消失了約14秒,而被告跑速相對平均,認為案件可在被告第二次消失時多出的約4秒內發生。惟裁判官質疑4秒時間是否足以完成控方案情指的所有動作,包括推事主、摑事主臉、和事主對話等。
不過裁判官亦指,即使案發時被告在4秒內完成整個襲擊過程的說法有點牽強,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反應過度,用左手擋住事主致她受傷。
【案件編號:WKCC2469/18】
記者鄭語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