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今日於其個人facebook上,上載1張於庭外的自拍照,何君堯傍晚約6時發表聲明,稱有關照片並沒有構成違法成份,謹此澄清並釋公眾疑慮。他表示自己「舖出」該照片「絕無任何惡意或對法庭不敬的含意」,而《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是針對會對法庭內審訊程序構成干擾的不恰當行為,「任何有正常思維的人」都能看出那照片沒有任何不恰當之處。
他指憑自己過去30年的法律工作經驗,了解每逢新任或大律師宣誓就職,均會與家人及友好在庭外相同位置拍照留念,而法庭方面從沒有過問或阻止。又指當律師會或法院在大樓內舉辦講座或頒獎典禮,自己亦曾多次參與及拍照留念,性質相同,對法庭並無貶低或藐視成份。
何君堯傍晚出席一個活動時補充,自己有習慣用facebook這類社交媒體,分享他的社交和工作花絮,今次拍照沒有任何貶意或藐視,他又指,有關指他違反的法例,其實法例只是不想影響任何的「administrationofjustice」,「我影張相純粹想抒發一個感受」。
他指法庭內不可影相,但法庭外則視乎性質,如果沒有壞的含意,或者任何不恰當行為便可,例如影相會影響司法程序,騷擾證人和、法官和律師,若影相只是想「社交上表述」,這是法例容許,又指自己過去30年,如新晉律師宣誓就職,也會在法庭外拍照留念,大樓也曾舉行講座和頒獎典禮,所以「喜慶,開心,冇任何壞企圖和壞含意嘅行為,唔會跌入(法例)針對嗰種有罪行嘅行為。」
他又稱今次拍照是因為工作上有感受,所以表達出來。那麼是否人人也可在法庭大樓內拍照?他說要尊重業主,即政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