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政府作為港鐵單一大股東亦應主動地由現在至下一個股東大會舉行前,把董事會的管治架構及下屬管理層的管理架構全面檢討加強、分工及替換。這方面的自發性不應源自港鐵的董事會,而應由賦有命名及提名權的大股東,即政府去草擬及發動。我提議以下幾個從良好企業管治角度必須考慮的意見:
1. 非執董任期不應超過六年。目前來看任期超過六年者眾多,超過十年者亦有。這種情況在一個需高度問責的public interest body發生屬ridiculous!
2. 非執董應具備不同的專長及經驗,包括風險管理、項目管理、鐵路營運及內部監控,無上述經驗的政客及公眾人物是不足夠去維護公眾利益的。
3. 高管,特別是CEO、COO及項目總監一定要懂中文及懂用流利中文來溝通及向監管者問責。
本人謹此聲明,以上的分析屬個人、客觀、專業、對行業有點認識及從公眾利益作出發點,對事不對人。
(二之二)
周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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