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的示威,警方「不反對」的集會,如何竟成「顛覆」?因為按照《國安》法案定義,行為屬違法,而後果包括「嚴重干擾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就是「嚴重犯罪手段」。
正如梁家傑指出,七一大遊行,警方「不反對」條件之一是參加人數不超過十萬。一超過十萬,按照《公安條例》,遊行就已因違反條件而變為非法集會,而主辦者和參加者都觸犯法例;令交通癱瘓,更大條道理說基要服務受到干擾。
基本法23條關注組對《國安》法案已提出的修正,要求收窄顛覆罪,刪除「恐嚇中央政府」、「廢止中國憲法確立制度」等字眼;要求收窄煽動罪及訂明遊行示威等不屬煽動叛亂;要求保留煽動罪的六個月檢控期限;要求「嚴重非法手段」必須是藉觸犯真正嚴重(監禁七年)罪行的蓄意暴力行為。事實證明,這些修正建議是有原因和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