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7年7月生效的《2007年僱傭(修訂)條例》,僱主計算員工有薪假的工資時,須以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佣金)為標準,不可僅以底薪計算。
在MTM任職約5年的前員工陳小姐(化名)表示,過去公司計算其公眾假期及年假等工資時,並無將佣金計算在內,最終發薪時出現金額誤差,5年來她被欠近10萬元。她離職後向勞工處投訴,獲處方安排調解會議,她引述資方在會議上承認一直計錯數,並承諾將會退還相關薪金,但她指公司最終反口,並無還錢。另外一名前員工向本報表示面對同樣問題,被拖欠薪金約4萬元。陳小姐稱,公司大約有70名員工受影響,估計被拖欠的總金額超過500萬元。
以陳小姐為例,其底薪為6,000元,每月佣金平均為24,000元,月薪平均為3萬元。若僅以底薪計算,每日有薪假期的工資只得200元,但連同佣金計算,有薪假工資升至1,000元,相差800元。假設她每年享有12日有薪年假及17日公眾假期,每年她便被公司拖欠2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