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辯稱,涉案處所的名字是「bar and restaurant」,不可能因酒吧部份不能營業,而一併關閉餐廳部份。惟覃官不同意,指該處所的主要業務是賣酒,受相關法例規管。對於辯方稱兩被告對限酒令不知情,覃官亦不接納,因次被告在警誡下表示:「上年6月啲暴徒又搞事,生意已經好差,業主又唔肯減租,加埋疫情下生意難做,冇糧出,手停口停。」可見她知悉法例。
辯方求情指,兩被告因不了解法例,加上面對經營困難,才會冒險犯案,事件沒對公眾衞生構成風險,冀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服告再判刑。惟覃官認為兩人明知故犯,沒有盡好防止疫情蔓延的本份,最終判兩人各監禁九星期。
案件編號:KCCC6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