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鄭月娥拒修防賄條例擴至特首 堅稱特首非「無王管」

蘋果日報 2020/12/01 14:38

港版國安法林鄭公務員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會前見記者時重申,任期內不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以擴至規管特首,推翻當年參選特首時對港人的承諾。她辯稱特首現已受多條本地法例規管,不是「無王管」狀態,加上有關修訂「相當複雜、有困難」,或會影響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故此非她餘下任期的首要工作。

2017曾承諾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

林鄭2017年競選行政長官一職時,公開向市民承諾會盡快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分別將第3條、第8條,即公職人員索取及接受利益及與政府進行事務往來時,對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以規範行政長官的權力。事隔3年,林鄭先後在Now新聞台的《大鳴大放》及今早行會前見記者時表明,不會在餘下一年多的任期內處理有關修訂,反指上述第3及第8條條例「特區政府一開初就覺得相當複雜、有困難」,或會引起憲制等問題,影響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
林鄭又解釋,《基本法》已列明中央與行政長官的關係,行政長官需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強調中央若認為行政長官有不當的地方,「當然會採取適當的行動」,但對於中央會採取甚麼形式、方法的行動,她不便揣測。

黃碧雲斥林鄭為大權在握不惜拒兌現承諾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早於2015年,已向立法會提出無約束力議案,要求政府將《防止賄賂條例》中有關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的條文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然而有關修訂直至特首換屆,都未能實現。
黃碧雲接受《蘋果》查詢時不諱言,從現時特首可借用特首之權DQ立法會議員、削弱立法會監察政府的職能,如此本末倒置的做法可推斷出,中央可輕易透過特首之手「直接箝制香港」,控制本港形勢。黃續認為,林鄭向來自視過高、拒聽民意,不惜選擇推翻當年的承諾亦要握權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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