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現行法例未有就「道歉」作法律定義,法庭雖不會因為事故中犯錯一方作出道歉,便必然判定該人有法律責任,但有意見認為,道歉會自動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故犯錯一方或因法律風險而拒絕道歉。由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擔任主席的調解督導委員會,就本港應否制定道歉法例進行研究及諮詢,當局指,道歉法例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澄清道歉的法律後果,鼓勵以道歉解決爭議。
調解督導委員會委員、資深大律師黃國瑛於立法會司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指出,去年首輪諮詢共收到75份書面回應,反應正面,大部分支持應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法例應涵蓋全面道歉及法例適用於政府;道歉不會影響道歉者的承保範圍或彌償,並禁止各方以合約訂明不受道歉法例約束;道歉法例應訂明若以道歉方式承認申索,就《時效條例》而言不構成承認訴訟權等。委員會建議,道歉法應適用於民事及非刑事法律程序,並適用於政府,包括紀律處分。
不過,黃指出,道歉法例應否適用於民事及其他形式的非刑事法律程序,包括紀律處分和規管法律程序,以及道歉法例應否保護道歉傳達的事實資料,諮詢意見較分歧。有規管機構擔心若道歉法適用於規管法律程序,或會損害相關機構的規管職能及權力。另有部分意見指若道歉傳達的事實陳述受道歉法例保護,或會對索償人的申索有不利影響。
黃稱,由於公眾及持份者對道歉法例部分內容仍存有分歧,當局決定於即日起至4月5日進行為期6星期的第二輪諮詢,就道歉法例不適用於的例外程序;道歉法例應否保護就道歉事宜的事實陳述;以及律政司草擬的《道歉法例草案》擬稿進行諮詢。
不過,民主黨議員何俊仁關注假如道歉法保障道歉中的事實陳述不能作呈堂證供,會影響法庭審理案件,變得更不公義。袁國強回應稱,所謂不公義的情況只存在於除道歉內容外,無其他證據的情況,但現實大多數案件都會有不同證據出現,影響輕微。
黃國瑛亦指,如果不制定法例,涉事者更不願意道歉,而法例目的是解決道歉的後顧之憂,促成道歉以及更多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