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政協當街揮鋤頭 審訊期間潛逃 缺席聆訊下被判罪成囚一年
政協朱木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去年8月5日大三罷,旺角有群眾聚集,當晚有自稱「做過政協」的六旬退休漢聲稱遭示威者包圍,拿起地上鐵鋤揮動,揚言自衞。他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受審期間棄保潛逃。裁判官林子勤認為無限期押後案件不符公義,今在被告缺席下作出裁決,裁定被告罪成,指他當晚手持鋤頭多次追向手無寸鐵的市民,更向記者揚言「今晚去衝佢、撞佢,我鋤佢老味」,無疑有傷人意圖,最終判他入獄一年。
被告朱木源(63歲)涉於去年8月6日在旺角通菜街近水渠街一帶攜有一把鐵鋤。
案件原定於上月3日進行結案陳詞,惟被告缺席聆訊,林官將案押後至同月6日,辯方稱被告家人、律師代表及警察均無法聯絡被告,林官遂向他發出拘捕令。林官其後去信控辯雙方,認為無限期押後案件不符公義,決定在被告缺席下繼續聆訊。
案件今午裁決,被告沒有律師代表,其胞弟則派律師旁聽裁決。林官指出,本案關鍵證據是《米報》當晚所拍攝的片段,片中男子自稱朱木源,在港鐵太子站外手持鋤頭接受記者訪問,表達對示威者影響生活的不滿,揚言「今晚去衝佢、撞佢,我鋤呢班影響我生活嘅人、我鋤佢老味」,並示範將鋤頭鋤向地面。
辯方於聆訊時爭議片段真偽,指控方無法傳召拍攝者出庭作供,無法證明片段屬表面真確。惟林官指出,目擊白衣男受訪的市民,在庭上清楚講述當晚的情況,雖未有原文盡錄,但他所道出的時間、位置、人物、動作等,均與片段相符,裁定片段表面真確,可作為呈堂證供。
此外,當晚駕車途經現場的舒姓男證人亦供稱,目擊被告多次手持鋤頭追向途人,導致途人慌忙走避。雖然辯方不斷質疑舒的作供用詞與證人口供不符,例如先後以「匆忙」、「慌忙」形容被追趕市民,林官認為兩者皆符合實況,亦與舒的行車記錄儀紀錄脗合。
林官指出,該名手持鋤頭的男子身穿白衣白褲白鞋,裝扮奇特,其移動位置亦與舒的駕駛路線一致,裁定在旺角警署外多次向途人揮動鋤頭的男子是同一人,亦即後來被捕的被告。而被告的行徑亦符合他較早前接受記者訪問的說法、即襲擊示威者。
對於被告警誡下稱擔心受襲,故拿起地上鐵鋤自衞之說,林官指說法不合理,稱被告故意前往或逗留在示威區,感到危險理應駕車離開,惟他卻接二連三高舉鋤頭,追向手無寸鐵的市民,傷人意圖不言而喻。
而被告當晚多次高舉鋤頭,較一般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案情更嚴重,考慮到該鋤頭屬大型武器、殺傷力大,更可重複使用,最終判他即時入獄12個月。控方透露,被告於1985年有一項販毒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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